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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须穿透至真实货主!税务总局新规加强委托出口收入管理查“买单”、“不合规代理”有据可依了

类别: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5-07-26 03:17:30   浏览: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自2025年10月1日起,对代理出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流程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对以代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提出“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的硬性要求,并配套发布《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以堵塞代理出口业务长期存在的

  《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明确: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需逐笔列明实际委托出口方(即境内真实生产销售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对应出口金额)。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1: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货物1000万元,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时,A公司须将B公司(实际委托方)信息及1000万元出口额全部填入汇总表,并仅就10万元代理费确认收入;B公司则就1000万元确认委托出口收入。

  案例2:C公司→D公司→E公司三级代理链条中,只有实际报关出口的C公司需在预缴时填报境内真实货主E公司的信息。若C公司漏填,1000万元出口额将全额计入C公司应税收入。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就引入‘穿透式’信息比对,彻底堵住了过去代理出口环节层层转包、“假自营”隐藏代理关系、真实货主游离在申报之外的灰色空间。这也意味着传统“买单出口”模式(无真实货主或隐瞒实际生产方)将无法操作;生产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委托出口收入,否则代理企业将被迫承担连带税负。

  在日常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单出口”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出口操作方式,一直处于货物出口的灰色地带。虽然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或个人带来了操作上的便利,但其背后也潜藏着诸多法律与税务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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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25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提及:“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上述《公告》对“买单出口”的违法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那么,究竟什么是“买单出口”?这种做法可能带来哪些隐患和危害?“代理出口”“自营出口”又是什么?三者有什么区别呢?

  定义与法律属性:买单出口是指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通过借用其他具有合法进出口资质企业的报关单据(含报关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等)实施货物出口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因报关主体与实际货主的法律主体不一致,且常伴随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单证等情形,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逃汇罪(《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等刑事犯罪。

  违法后果与监管定性:此类操作通过冒用他人资质规避国家出口管制,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具体表现为:

  合规操作与法律依据:代理出口是指具备出口需求的企业(委托方)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企业(受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书面代理协议,由受托方以自身名义办理报关、运输、收汇、退税等出口环节手续的合规贸易模式。其核心特征为:

  报关单 “经营单位” 栏标注代理企业名称,“发货单位” 栏注明实际货主(委托方),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

  外汇由代理企业代收后按协议划转委托方,退税由委托方凭代理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遵循《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规定;

  代理企业按协议收取固定代理费(通常为货值的 1%-3%),不承担货物质量、汇率等商业风险。

  典型场景: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阿里巴巴国际站合作服务商)代理出口,既满足合规要求,又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优惠。

  主体资格与操作规范:自营出口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自身名义独立完成出口全流程的贸易模式。其法律特征包括:

  报关实施方式:企业可自行聘用报关员办理报关,或委托报关行代理报关(即 “委托报关”)。需注意:“委托报关” 仅指报关环节的服务委托,与 “代理出口” 的法律关系不同 —— 前者不改变出口主体的自营性质,后者涉及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整体构建。

  核心界定:买单出口的本质是 “通过虚假主体规避监管”,而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的核心区别在于 “是否独立承担出口主体责任”,两者均属《对外贸易法》认可的合法贸易模式,但代理出口需依赖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合规构建,自营出口则以企业自身资质为基础。(如需构建供应链全面风控体系或全面排查供应链业务合规与风险点服务,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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