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6-16 21:38:08 浏览: 次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全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夜查行动。现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予以曝光。
电动自行车车棚未设置灭火器,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疏散走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此行为违反了《内蒙古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疏散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责令立即改正,要求个人立即停止飞线充电的行为,并向其强调飞线充电的危险性,确保个人不再飞线充电。
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隐患1:电动自行车堵塞疏散通道。隐患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隐患2:物业办公区未配备消防器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廉租楼4号楼东侧小二楼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现该场所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第4.1条之规定。
发现该场所室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充电。不符合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之规定。
通辽市库伦旗萨嘎格路与中心街东段交叉路口往西约190米,电动三轮车占用消防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疏散通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1.私拉乱接电线充电,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2.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电动自行车私拉乱接“飞线”充电。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及时掌握全区消防安全隐患线索,畅通人民群众解决相关困难的渠道,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现公布隐患投诉热线,大家可通过拨打电话、官方账号留言等方式及时反映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将坚持及时、高效,跟踪的原则,第一时间对相关线索进行核实查办,用实际行动为民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