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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大连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

类别: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04-08 12:18:01   浏览:

  大连市人民政府近期公布了2025年大连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明确了限制燃放区域,详情信息请见正文。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全域;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甘井子街道、椒金山街道、中华路街道、周水子街道、泡崖街道、机场街道、泉水街道;高新区凌水街道、七贤岭街道。

  2.火车站、客(货)运站、码头、飞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地点。

  管控区域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三、其他规定(一)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

  (二)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四)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社区、物业,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劝阻管控区域和管控场所(地点)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110(公安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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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人民政府近期公布了2025年大连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明确了限制燃放区域,详情信息请见正文。

  2025大连燃放管控规定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全域;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甘井子街道、椒金山街道、中华路街道、周水子街道、泡崖街道、机场街道、泉水街道;高新区凌水街道、七贤岭街道。

  2.火车站、客(货)运站、码头、飞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地点。

  管控区域内及管控场所(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域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一)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二)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四)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社区、物业,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劝阻管控区域和管控场所(地点)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110(公安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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